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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2民初44号之一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经营场所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95号中航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X17501530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R。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第三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JM4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礼仁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时代博地大厦1804室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XURQ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礼仁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纠纷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25元,由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2民初44号之一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经营场所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95号中航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X17501530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R。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第三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JM4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礼仁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时代博地大厦1804室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XURQ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礼仁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纠纷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25元,由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