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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民初3207号
原告:***,男,1999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1号楼一层1Q-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71DY91。
法定代表人:王建阳。
被告: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财富园二号)A栋4楼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XFA7T。
法定代表人:李玲。
被告: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12号院1号楼一层1Q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73384678。
法定代表人:袁懋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女,系该司员工。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7063XH。
法定代表人:顾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JM45B。
法定代表人:沈崇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威亮,男,系该司员工。
被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11504J。
法定代表人:甘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女,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好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黑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5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原告***已预交250元,本院予以退回125元。
审 判 员 林培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晓铃
书 记 员 吕叶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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