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045号
申请人: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月山镇水井长肇路98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29TDL0H。
法定代表人:陈季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红,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东路天润广场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07947592。
法定代表人:张新生。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73909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保全标的3873909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73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赔偿限额3873909元内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739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担保金额3873909元范围内对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玉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关永锋
书 记 员 周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