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3177号之一
原告: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月山镇水井上肇路78号之六(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29TDL0H。
法定代表人:陈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东路天润广场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07947592。
法定代表人:张新生。
原告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以被告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涉案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266.74元,减半收取8133.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33.37元(原告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13133.37元),由原告开平市中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章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振华
书 记 员 李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