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执207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07947592,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68568287,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7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06260.03元(该款项包含门房160000元、邦达地坪646000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606260.03元,余款自2023年3月起每月25日前分别给付10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利息(以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LPR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工程款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尚未开具的11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税金由被执行人承担;三、本案工程款付清后,原被执行人双方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8443元,减半收取692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222元,由被执行人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保证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划拨被执行人681.43元并扣缴为执行费。2023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分期履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全部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7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祝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