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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苏0791行初6号 原告:***,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原告:***,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原告:***,女,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原告:***,女,193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北侧人力资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东海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第三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5日提起诉讼。2024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