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苏0791行初6号
原告:***,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原告:***,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原告:***,女,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原告:***,女,193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74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北侧人力资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东海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第三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5日提起诉讼。2024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