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民初4494号
申请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人:***,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申请人:***,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申请人:***,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申请人:***,女,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保全***、***、***、***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保全限额1,300,000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在8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在2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在1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在1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处置等。
保全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