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西路1号5幢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岳文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惠,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金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
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135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89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42元。因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1242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费2769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2.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工商银行、江苏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于2021年2月2日、6月16日到期),因有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委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2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目前均未能有效执结。
5.2020年4月,因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兴仁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现场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传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轮候冻结的银行账户内部分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韩亚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