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3379号
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63707301
法定代表人:岳文春,总经理
被告:灌南五龙口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北环路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86601902B。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
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4楼B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05304X
法定代表人:蒋超。
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环保公司)与被告灌南五龙口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口水务公司)、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太平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水星环保公司诉称;2017年10月30日,太平洋公司与五龙口水务公司签订合同,五龙口水务公司将灌南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一级提标改造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伴随服务工程分包给太平洋公司,太平洋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承包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原告如期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施工工程经审定结算价为11912219.58元,已经支付10495656.39元,尚欠1416563.19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五龙口水务公司及太平洋水处理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
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因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将本案移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第三人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7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周四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