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

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江阴市龙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690号
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岳文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平,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龙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西工业园尤介坝村后。
法定代表人:蒋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龙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0元(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