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

宜兴市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415号
申请人:宜兴市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4133591Q。
法定代表人:沈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7号18层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63707301。
法定代表人:岳文春。
申请人宜兴市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6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旭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水星环保工业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旭阳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