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702民催2号

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号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055。

法定代表人:江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兵,男,汉族,1961年5月5日生,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27271683,票面金额为50000元,由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芬

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

代理审判员  钟 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