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702民催2号
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号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055。
法定代表人:江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兵,男,汉族,1961年5月5日生,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27271683,票面金额为50000元,由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鸿越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芬
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
代理审判员 钟 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