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6620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与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620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187X3。
法定代表人:陈锡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社区居委会****(九华镇工业集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7613446X。
法定代表人:钱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告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通达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9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保全费1370元),由通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