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620号
申请人: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4187X3。
法定代表人:陈锡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社区居委会15组8号(九华镇工业集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7613446X。
法定代表人:钱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告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通达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亿能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7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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