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7732号 原告: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67613446X,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社区居委会15组8号(九华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中,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5日作出皋劳人仲案字【2022】第467号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2年8月15日诉至法院,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诉至本院。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并入(2022)苏0682民初7358号案件中审理,在该案审理中,***与南通亿能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互为原告和被告。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682民初7358号案件中审理。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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