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2民初5720号
原告:武汉市明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8318925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蔚蓝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东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3Q8L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明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市蔚蓝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明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明远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