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8956号
申请人: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北兴镇北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
被申请人:营口宏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双泉眼。
法定代表人:何文景。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景。
申请人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宏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宏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358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宏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358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士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彩德
刘殷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