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403民初685号
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马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友,住连山区。
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37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岳英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