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91民初1764号
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宝。
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