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精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6民初872号
原告:马鞍山市精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贤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北兴镇北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精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精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精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精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精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培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