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4民初8152号之一
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峰,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11月23日,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08元,减半收取计3454元,财产保全费2390元,由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建刚
代理审判员 田凯晋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珊珊
邹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