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81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4民初8152号之一

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峰,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11月23日,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08元,减半收取计3454元,财产保全费2390元,由原告博能传动(长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建刚

代理审判员  田凯晋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珊珊

邹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