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营口宏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8956号之二
原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北兴镇北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宏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西海办事处双泉眼。
法定代表人:何文景。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百丈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景。
原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宏安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百安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5.86元、财产保全费4437.93元,两项合计16073.79元(原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7.93元,由原告广州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255.86元。
审 判 长  朱士伟
人民陪审员  梁淑鸣
人民陪审员  邓凯甄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彩德
刘殷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