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普瑞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5412号
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经济开发区盛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环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富,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电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电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5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权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振鎏
书 记 员  朱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