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灵璧永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9004号
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经济开发区盛世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61850156L。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灵璧永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奥泰克中央公馆13栋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TLXEHX8。
法定代表人:杨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灵城花园街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RNH7J。
法定代表人:赵彪,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灵璧永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灵璧永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并由案外人高传国、张文琳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镇×××路××××路×××街×号楼××××【产权证号:苏(x)赣榆区不动产权第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灵璧永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高传国、张文琳共同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镇×××路××××路×××街×号楼××××【产权证号:苏(x)赣榆区不动产权第x号】。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振鎏
书 记 员  朱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