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07民初5936号 原告: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经济开发区盛世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6185015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书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希望大道58号绿地**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1350768X。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研,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公司)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绿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3958879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至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共106525.55元,后续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并达成协议。自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12月25日,原告共计供货7458879元,被告已付货款350万元,尚欠货款395887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绿地公司答辩称,案涉货款尚未结算,同时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货款主张支付的条件没有成就;原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法院最终认可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都违反了合同,应按一年期LPR计算;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未过,答辩人有权保留5%的结算价作为质量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被告绿地公司(甲方、订货方)与原告中京公司(乙方、供应方)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约定:一、供货内容及合同价。甲方所属绿地集团将在盐城市亭湖区开发建设盐城绿地商务城二分期项目工程,甲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向乙方采购中京电缆;二、供货周期与供货计划。本合同总工期暂定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实际供货日期以甲方授权的项目部提供的书面《发货通知单》为准,收货方授权代表为:***,项目机电工程师,乙方授权代表为:**,销售总经理;三、质量要求。4.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乙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年,质量保证期自项目竣工备案之日或集中交付日中较后者开始计算。六、付款方式及调整方式。1.本合同无预付款。2.货物分批次送达工地现场,经甲方授权的收货方授权代表、施工监理、施工单位验货合格和甲乙双方完成《应付对账单》签章确认手续后,甲方在45个日历天支付该批次合格货物价值70%的货款。3.全部货物送达工地后,组团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不超过货到现场之日起5个月)甲方在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合格货物结算价的95%;对于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损失、违约金等,甲方可以在结算时直接扣除。4.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5%,质量保证期届满且乙方办理好相关确认手续后30日内,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返还。(以上所有款项均为收到发票后再付款,以上所有款项均以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乙方申请付款必须提交下列单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1)增值税税务专用发票。乙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应付款额逐笔提供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合同号;(2)授权代表签署的《供应方发货及工地收货验收单》;八、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4.收货方授权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调供货过程中的相关方关系,代表甲方参与货物清点、检查、验收。其中凡涉及所有经济类、合约类等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工程指令、联系单、签证变更费用确认等文件上,均应由收货方第二授权代表即城市公司合约负责人联合签署并加盖收货方公章后方为有效。5.收货方第二授权代表为***,职务为合约负责人,负责签署所有涉及经济类、合约类等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工程指令、联系单、签证变更费用确认等文件。(二)乙方责任:。12.在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领购本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九、违约责任。6.如甲方逾期付款的,按一年期LPR支付违约金;。十四、通知。由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应以中文书写,以传真、邮政专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往或寄往下列地址或已通知取代该地址的其他地址。如用邮政快递寄出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通信,则通知和通信应在寄同邮戳日期后的三天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发出,则应在发出后的1小时视为收讫。甲方:绿地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希望大道58号绿地**11楼,甲方代表:**。乙方: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路××号,乙方代表:**。 合同签订后,被告绿地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6日、2021年10月15日等向原告发出发货通知单,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电缆,并由被告授权代表**开在供应方发货及工地收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因被告绿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中京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被告绿地公司代表**通过微信发送欠款问题律师联系函,就剩余未付货款511万余元进行催要。另外,原告中京公司(甲方)与被告绿地公司(乙方)于2021年12月24日签订备忘录,约定:一、货款支付:待本备忘录签订后甲方将剩余电缆在三日内全部供货到位,乙方承诺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甲方发货总价款的70%,发货总价款为7517815.76元,应付已发货总货款70%为526万元(已付200万元,再付326万元)。本次全部货物货物供货完成后,乙方衣时办理最终结算,2022年4月30日前足额支付结算款。二、本备忘录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2年3月11日,原告中京公司向被告绿地公司申请结算,并于2022年4月2日发送结算资料。2022年7月1日,被告代表**通过微信将其制作的工程施工结算成果报告、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样版发送给原告代表,并称“金额审计应该跟你说过了吧,没问题就签字”。原告代表将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签字后发送给被告代表**,其回复可以。根据该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记录,工程名称为2#地块二分期大卖场电缆采购工程,工程审定价为7458879元。 另查明,被告绿地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支付货款200万元,于2022年1月27日支付货款150万元。关于剩余货款的支付,被告绿地公司抗辩称案涉货款尚未结算,同时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主张支付的条件没有成就;**只是被告单位的普通员工,并未授权代表,与原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只是工作中的对接,最终结算应以双方加盖公章的结算材料为准;原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使法院最终认可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应按一年期LPR计算;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未过,被告公司有权保留5%的结算价作为质量保证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京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作出(2022)苏0707民初59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被告绿地公司的部分财产。原告支出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货款是否结算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由被告绿地公司向原告中京公司发出通知的代表为**。本案中,被告绿地公司代表**向原告中京公司代表**发出工程施工结算成果报告,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原告中京公司代表**收到后将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签字后发送给被告代表**。由此可以看出,被告经自行审计作出的最终货款数额7458879元经其代表**发送原告后,原告亦予以确认。故双方已经完成货款的最终结算。被告绿地公司关于**只是其单位的普通员工,并非授权代表,与原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只是工作中的对接,最终结算应以双方加盖公章的结算材料为准的抗辩意见,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剩余货款3958879元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从双方交易习惯来看,被告已付的两批款项,均是在其支付对应款项后,原告再出具增值税发票,双方已形成了先付款再开发票的交易习惯。因此,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交增值税税务专用发票,因而未达支付条件,与双方之前形成的交易习惯不相符。另外,在买卖合同中,提供货物与支付货款系对等义务,而提交增值税税务专用发票的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与被告按约定支付货款并不能构成对等义务,故被告该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原告关于支付货款的诉求。当然,提供增值税税务专用发票是原告作为出卖方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在被告支付货款后及时向被告提供。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备忘录,已就货款的支付期限再次作出约定,应视为对采购合同付款期限的变更。截至第一批付款时间,被告仅支付200万元,其余3221215.3元(7458879元×70%-200万元),被告应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第二批款项2237663.7元(7458879元×30%),扣除被告已付款项150万元,其余737663.7元(7458879元×30%-150万元)被告均应支付而未支付,故应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关于质量保证金,虽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以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并于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返还,但在备忘录中被告承诺于2022年4月30日前承诺足额支付结算款,应视为对采购合同内容的变更及结算款支付的重新约定,故对被告关于其有权保留5%的结算价作为质量保证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原告中京公司诉讼请求中依法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三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8879元及违约金(以322121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37663.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23元,减半收196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62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 菲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三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