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24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61850156L,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经济开发区盛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一:***,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灵璧永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TLXEHX8,住所地江苏省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奥泰克中央公馆13栋1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RN41H7J,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灵城花园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4日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
江苏中京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灵璧永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07民初9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3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2022年8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三、2022年8月3日、2022年11月23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灵璧支行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六万余元,系本案在诉讼中保全的账户,已进行执保划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皖L1××**、浙A9××**两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本院暂不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因与人身相关,申请人不要求冻结,本院暂不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8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2022年8月23日,本院委托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2年9月1日,本院委托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灵璧支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2591.13元。
同日,本院委托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州银行杭州分行的账户进行冻结,但账户余额仅394.91元。
七、2022年9月28日,本院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金华银行杭州分行的存款进行冻结,但无可用余额。
八、2022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2022年11月24日,本院委托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灵璧支行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2591.13元进行划拨。
十、2022年12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冻结和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07民初9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