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飞思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保417号
申请人:昆明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办事处金康园102幢3单元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571870650。
法定代表人:刘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思、王燕香,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静海园小区5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UCG37。
法定代表人:喻金鑫。
被申请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智慧生活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F3-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36656580A。
法定代表人:文羏。
被申请人:云南云资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静海园小区5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QCGE7F。
法定代表人:孙胜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智慧生活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云资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昆明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智慧生活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云资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3185.8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智慧生活投资有限公司、云南云资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3185.8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
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