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南阳昊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91民初1002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辉县市东环路**,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2798246332W。
法定代表人:侯林芳,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西路**,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991949920。
法定代表人:张桂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豫1391民初10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8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842元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等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新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