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南阳昊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91民初1002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辉县市东环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2798246332W。
法定代表人:侯林芳,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西路12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991949920。
法定代表人:张桂枝。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7284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下:***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16×××67)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保的172842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单号AZHZZ01Z0119Q002475P。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8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新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