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91民初1002号
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辉县市东环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782798246332W。
法定代表人:侯林芳,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琼,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同志,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南阳昊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西路12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7991949920。
法定代表人:张桂枝。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昊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由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新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