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26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东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书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82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巩义市支行的存款76129元,后因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内的存款8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