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初2593号
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东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98246332W。
法定代表人:侯芳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琼,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炬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胡桥乡段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569T0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辉县。
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炬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智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