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801民初5126号
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侯林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山西路南侧首府花园****。
法定代表人:裘秀艳,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3023元及利息(以7302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的生意伙伴,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11月29日双方就2009年至2012年间原告向被告供应的气囊等货物数额予以核对,经核对被告尚欠货款109023.86元未付,约定被告在6个月内分批清偿完毕该笔欠款。后被告未完全按约定履行,2019年3月20日双方再次对账,被告仍尚欠73023元未付。
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剩余货款109023.86元在6个月内分批付给原告。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截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尚欠73023元未付。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对尚欠货款的金额进行了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73023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货款产生时间及双方对账内容,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支付73023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79元,由被告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兰祥
二 ○ 二 ○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谢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