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
法定代表人:侯林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裘秀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73835.79元,执行费100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库尔勒海汇物资有限公司无土地、房产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方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公司章程及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新疆鲁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73835.79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建 杰
审判员 李 媛 媛
审判员 都格加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国 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