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32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槐阳大街开智第四幼儿园向东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D5K9403。

法定代表人:胡克武。

本院在执行***与**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因双方已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