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3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槐阳大街开智第四幼儿园向东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D5K9403。
法定代表人:胡克武。
本院在执行***与**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及其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