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3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执行人:**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槐阳大街开智第四幼儿园向东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D5K9403。
法定代表人:胡克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县中燃热力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3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建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