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027民初2536号
原告:王某,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涂料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涉欠款劳务费全部向其给付完毕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