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25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宜良县汤池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宜良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办事处可保社区可保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赵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自媛,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良县北古城镇车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良县北古城镇车田村委会蔡营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马忠祥,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宜良县汤池镇建筑公司与宜良县北古城镇车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宜良县北古城镇车田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江林
审判员 毛伟春
审判员 罗祖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