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汤池镇建筑公司

某某与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局、宜良县汤池镇建筑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26民初1723号
原告:***,女,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局
住所地: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南路。
代表人:王光学,系该教育局局长。
被告:宜良县汤池镇建筑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可保社区可保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赵自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路美邑中学
住所地:石林县鹿阜镇路美邑村岔口1号。
代表人:芮国昌,系该中学校长。
被告:张荣(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教育局、宜良县汤池镇建筑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路美邑中学、张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50元,由被告宜良县汤池镇建筑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邝
审 判 员  李翠芬
代理审判员  毕向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