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鸿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4597号
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邵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州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居热提吾斯曼,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居热提吾斯曼,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巴州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热提吾斯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7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巴州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热提吾斯曼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热提吾斯曼名下价值7,819,398.5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巴州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热提吾斯曼名下价值7,819,398.5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