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310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鸿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邵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鸿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迪力努尔·木合依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曼古 丽 ·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