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5025号
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邵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全,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31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全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全名下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全名下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