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益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4519号
原告:四川省广益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敬天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燕,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广益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柯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