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茂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茂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3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茂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友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勤凌。
上诉人沈阳茂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茂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茂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推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茂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8元,减半收取6239元,由上诉人沈阳茂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