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喀左县国土资源局、喀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辽1324行审86号
申请执行人喀左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喀左县利州街道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喀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喀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27日做出的喀国土资行处罚决字[201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喀左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喀左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胡光
审判员唐毅
人民陪审员*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邹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