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4民初3150号
原告:喀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郭立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仁,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悦营,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中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健康路B-2-1.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桂云,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朝阳中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喀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朝阳中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喀左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玉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隆熙
书 记 员 张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