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3000号
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建材区4号楼1单元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双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忠元,系新疆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沙柳南路917号。
法定代表人:付修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请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22.50元,减半收取计23461.25元,由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许娟
人民陪审员 杨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