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802号
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建材区4-1-6。
法定代表人:张双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州吉木萨尔县新城路西侧(北庭食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慧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