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816号
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建材区4号楼1层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九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恒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石 倩